以女性之手揭开法律的面纱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0-08-03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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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美国批判法学的分支,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性主义和法学的结合,致力于在现代法律中消除对女性的历史的和社会的歧视

  聂卫锋

  在西方基督教国家,自从上帝远离了世俗,法律就替代了忙于心灵事务的上帝,来管理人世间的事务,也借此获得了神性———法律向来被理解为缘于上帝的意志(想想自然法吧),从此与公平、正义、公正、神圣等褒义词关系暧昧。

  但法律终究不是上帝的语言,逃脱不了世俗甚或低俗。终于有一天,被神圣化的法律,遭遇了人的挑战。女性们想看看自己在法律的世界里到底是什么样的,她们扬起了手,揭开现实可疑的面纱,并发现了异样,于是问道:

  在上帝那里,男人和女人显然不同,不仅因为夏娃是亚当的一根软肋,还在于不同的生理构造。而这种不同,是否意味着,男人和女人是不平等的呢?

  上帝缺位法律补充

  上帝如何回答,麻烦请问上帝。

  世俗中的神———法律,已作出回答。

  在现今世界相当多发达或较发达国家,至少在法律文本的层面,确立了男人和女人的平等性———套用中国的术语表达,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包括男人和女人。但女人表面上在法律上获得与男人同样的地位,拥有同样的工作机会,接受同样的教育,参加同样的公众活动,参与同样的决策过程,只有很短暂的历史。在人类文明史中,女人在地位上与男人平行或高于男人,恐怕只有回溯到许久以前的母系社会了。

  琢磨人类法律的历史,具神性的法律居然在男人女人的社会地位上态度如此明确———男人长时间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女人和法律。若真如此,法律何以配得上公平、正义、公正、神圣?如非上帝制定的规则即是如此,唯一的解释就是,评价法律同样也是专属于男人的权利。

  女人获得现今的社会地位,显然不能归功于上帝———如果上帝治下,本应是男女平等,那么历史告诉我们,上帝已经缺位多年。女人法律地位的提升,也绝不是男人们的意识提高和自我反省的产物,因为居于强权地位的人是没有动力去怜悯和同情弱者的。生活在现代的绝大多数女性,应该首先感谢近一百多年来女权主义或女性主义的艰苦努力。

  女性主义的源流

  女性主义的产生,在思想层面上,缘于女性对自由主义理论的怀疑。自由主义忽视了性别的差异,只重心于公共领域,女性扮演主要角色的私领域———家庭则被排斥在外。

  女性主义在经历了“第一波女性主义”争取男女政治权利平等,“第二波女性主义”争取性别平等的深化之后,已步入了现今的“第三波女性主义”阶段。除了继续完成前两个阶段的未竟事业,“第三波女性主义”力图从女性的视角重建社会,在理论上也较为成熟,吸收了马克思主义、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语言分析哲学等一系列知识给养。

  女性主义发展至今,已分化为多达十几个分支。按照“百度百科”的梳理,有亚马逊女性主义、文化女性主义、生态女性主义、自由意志女性主义或个人女性主义、唯物女性主义、性别女性主义、法国女性主义、大众女性主义、自由女性主义、马克思女性主义、社会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性解放女性主义、心灵女性主义、隔离女性主义、第三世界女性主义、跨性别女性主义、原型女性主义、网络女性主义、丝绒女性主义等。

  各类女性主义的观点,如果想实现社会制度上的改进,最有效、最温和的方式,或许就是直接在与制度密切相关的领域占领理论阵地———比如法学。

  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性主义理论的一个分支,属于“第二波女性主义”的产物。在整体上讲,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性主义理论在法学领域的投影,但并非所有的流派都能够很容易地在法学领域找到自己的代言人。女性主义法学发展至今,一般被学界认可的流派,包括自由女性主义法学、激进女性主义法学、生态女性主义法学和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四类。当然,各类学派之间存有基本的共识,即“批判男女两性因生理差异而导致的女性卑贱,认为女性的从属地位是由社会文化建构的,认为社会和法律都是充斥着男权意识,并且这样的社会和法律依照男性的观点塑造女性,从而压制女性的某些女性特质”。

  女性主义法学各流派之间的差别是否导致了女性主义法学冲击威力的削弱,从而延缓了“她们”所期望的社会改进的速度,只能留待将来的实践去检验。而女性主义法学家们,并不会坐等将来。

  女性视角看法律

  朱迪斯·贝尔就是这样一个拥有持续战斗精神的女性主义法学家和政治学家,她于十几年前写就的OurLivesBeforetheLaw:ConstructingaFeministJurisprudence,不仅延续了女性主义法学一贯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批判,而且甚至把矛头指向了自己的同行。

  贝尔显然不是批评同行们的立场,而是觉得她们在某种程度上,斗争手段太软弱,视野太狭隘。

  传统的女性主义法学流派洞察男性意识在法律世界的垄断地位,因此有针对性地推动了女性地位在某些方面的改善;但在面对男性“敌人”们以及部分女性“友人”们“性别天然差异”论调的反击或商榷时,显得手足无措。

  传统的女性主义法学在既有法律体系给予了一定的实惠后,就满足于现状,似乎实现了真正的平等。而真相是,女性中的一部分可以从歧视、排斥中解脱出来,而把她们本来承担的“不恰当”的责任转移给了群体中的另一部分,并没有实现女性在于男性最终平等意义上的解放。想想众多的女性保姆所从事的工作,就可明了。

  这些女性学者,认为自由主义属于男人们虚伪的意识形态,忽视了女人们的“具体需求”,但即使在女人内部仍然需要实现自由主义式的平等。以女性的视角看待法律,并不意味着重回母系社会———男性另一半,女性主义法学不能追求最终对男性的压迫。如此,女性主义法学既反对自由主义,同时又需要自由主义的支撑?

  传统的女性主义法学追求按照女人的体验、视角、感性去重新构建社会,但按照人类斗争的一般经验,除非被压制方的实力集聚到足以一举推翻掌权者的统治,否则最好的斗争方式只能是渐进式的改良。女性主义法学家们显然应该意识到,在男女问题上,最好不要奢望有这样的“翻盘”机会。女性主义法学不可能推翻一切,然后重建。一方面没有这个能力,另一方面也没有这个必要。

  贝尔的观点就是建构“后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法学,其理论优劣、成熟度、可实现性,有待于社会实践和读者去评判。但至少已有了一点征候:2004年台湾学者陈妙芬发表的《当代法学的女性主义运动:一个法哲学史的分析》,提到了贝尔的这本著作,但没有特别评价。另需注意的是,本书2000年的台湾译本,书名被译为《法律之前的女性》,熊湘怡女士则译为《女性的法律生活》,二者似乎有较大的差异,读者们或有个人的独特理解。

  写给夏娃们的“后来”

  亚当和夏娃偷食了禁果后,导致人类的后代要进行救赎才能重回天国。但是,如果没有亚当和夏娃偷食禁果,人类还有后代吗?答案很明显。现在新问题出现,人类延续到现在,繁衍后代应该已经不再担心被上帝惩罚,但夏娃们的性行为应当受到限制吗?可选择不生育吗?可选择堕胎吗?应当无条件照顾她们和“亚当们”的子女以及“亚当们”本人吗?在受伤害或威胁之后,除了求助上帝,还可以向谁诉苦?

  想了解上述疑问,女性在揭开法律的面纱后发现了什么,请试读此书吧。

  书摘

  相比男性,女性更加弱势也担负更多责任,但是她们却更不自由。在国家和企业权力前,女性和男性都是弱者。然而,不论在儿时、成年甚至到老年时,女性面对家庭暴力都更显弱势。和男人一样,女人也要去满足自己的需要。与此同时,女性更有责任去满足别人的需要:她们需要赡养、抚育、满足(性和其他方面的)———一句话,就是照顾他人。即使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法定权利,一些特殊的风险和义务也会削弱和危及女性的这些权利。“只要我们活着,就逃脱不了要为权利作斗争”,一本现代政治学理论的经典著作在开篇这样写道。

  这一陈述适用于所有的成年人。但是对于女性来说,却忽略了一大堆现实问题。只要我们活着,就逃脱不了被虐待的威胁以及照顾别人的需要。

  女性的弱势地位在近些年不是一个受欢迎的话题。如果有女性谈及创伤、强奸、色情以及各种威胁女性的暴力,都有被称为“攻击男性者”、“毁谤女性者”或两者皆是的风险。与此相反,个人责任的话题却大行其道。即使已经了解政府不完全是“一台自我运转的机器”,经济也不完全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来调控的。

  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