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谈某实行计件工资制,完成劳动定额每少10%,其工资扣减20%,直至扣完为止。某月,谈某因患病初愈,仅完成定额的70%,单位据此发放其当月工资6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发生争议,谈某认为,自己因患病导致体力不足,但坚持工作,单位即使减发工资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评析:所谓“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量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若按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完成70%的工作定额,谈某也只能拿到40%的工资,这样的计件单价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对谈某来说,他已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