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4-21   文字大小:【】【】【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条件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2)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4)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7)设立主体要具备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
  2.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和登记程序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提交省厅申请材料。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
  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立程序向省司法厅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和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于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省司法厅提出延续申请,省司法厅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厅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1)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2)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4)《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4.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登记类别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登记类别: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