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综合评价制度的意见(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4-03   文字大小:【】【】【

 

池司发〔2009〕4号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综合评价制度的意见(试行)

 

各县、区司法局:

   为不断加快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步伐,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综合评价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综合评价各县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提升全市援助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全市法律援助事业长期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价原则

    一是导向性原则。综合评价工作应当坚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方向和目标,引导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二是科学性原则。综合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专业评价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是激励性原则。综合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奖优罚劣,激励争先进位,并把评价结果与评先授奖相挂钩。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式两个分支体系。

    评价指标由保障机制、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宣传调研、社会声誉和奖惩情况6项一级指标、机构建设等20项二级指标、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等69项三级指标组成。市局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情况,在不同年度对评价指标作适度调整。

    评价标准规定了各项指标的得分条件以及各项指标评价的方法和形式。评价主要采用累计得分形式,满分为100分,同时,设置了10分扣分事项,10分加分事项。

    四、评价方式

    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采用下评一级方式,在各县(区)自评基础上,市局负责对各县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各县区对所辖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法律援助综合评价以年度为单位,每年评价一次,次年的元月份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县、区局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市局对年度综合评价位列前二名的县、区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并依据各县区对所属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评价结果,对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给予通报表彰。

   六、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法律援助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宣传科、纪检监察室、法制科、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市律师协会和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据本意见,对各县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各县区成立法律援助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价标准,对所属的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附件: 1.池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综合评价指标

      2.池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综合评价标准及方式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略)